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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友打電話來給我問我要不要再回護理界工作,想說過些時候再說,但是她告訴我如果6年內沒有補學分就會失去護理師執照資格,聽了有點不高興又有點緊張,因為護理人員工作很辛苦,往往為了家庭要離開職場,也不可能短期回來工作,可是法令又這麼規定,不得不照法規走,原本以為要重考護理師執照,最後決定打電話給公會,將自己的情形詢問一下。

公會小姐告訴我只要工作前一年補滿25個學分,就可以領執業職照。

那如果小孩還小,想要等小孩大一點上出去上班那怎麼辦?小姐跟我說,法令是從96年6月開始實施,所以等99年6月再來上課,100年就可以到醫院上班。

現在上課都上不到,即使是在職護士也搶著報名,怎麼輪的到我這個歇業的人。如果真的要上課也要參入公會, 費用:入會費300元,常年會費1000元,掛號郵資25元。還沒工作就要花一堆錢,重點是沒有執業職照,那一家醫院敢用你,真的很難過護理界的處理方式。

總而言知:粉麻煩,只好走一步算一步。163485465_2e10112603_o.gif

 

 三、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護理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第四條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護理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中華民國護士護理師公會

 http://www.nurse.org.tw/Education/edu_index.aspx

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系統

http://cec.doh.gov.tw/LoginPage.aspx?ReturnUrl=%2fFirstPag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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